《佛山市土壤样品留存管理指引(试行)(2023年修订)》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0年,我市印发了《佛山市土壤样品留存管理指引(试行)》,建立了土壤样品送样留存管理制度,自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单位管理,保障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提高土壤样品库空间使用效率,拓展样品库使用范围,结合工作实际修订《佛山市土壤样品留存管理指引(试行)》。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3.《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
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
7.《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8.《佛山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程序(试行)》
9.《佛山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报告及相关方案备案指南(试行)》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概述
《佛山市土壤样品留存管理指引(试行)(2023年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了留样目的、适用范围、工作职责、留样具体要求、留样预约及交接、留样资料报送、留样保存环境、留样保存期限及处理以及附件一至四,其中附件一为《样品瓶规格》,附件二为《留样二维码标签制作样式》,附件三为《佛山市土壤样品交接记录表》,附件四为《样品信息表》。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1)从事过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初步调查(调整项,原来是所有地块都要,现在只要求工业用地);
(2)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原有项,无变化);
(3)新(改、扩)建工业园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新增项);
(4)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等(兜底项)。
2.留样时间
由“样品完成检测分析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送样”修订为“样品采样完成送达实验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送样”,把时间提前,以便同时开展检测。
3.保存期限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类、修复效果评估类样品保存期不少于5年”修订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类样品保存期不少于2年”;
(2)“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类样品和重点监管企业监测类样品需长期保存”修订为“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工业园区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类样品需长期保存”。
四、方案实施时间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佛山市土壤样品留存管理指引(试行)》和《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样品送样留存的通知》(2021-0243(生态))自行废止。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24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