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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4-22 17:08:32 字号: 分享至: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佛府〔2026〕3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减少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85号)等有关规定,现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口作业机械、林业园林机械、渔业机械、机场地勤服务机械等,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桩工机、开槽机、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

  二、禁用对象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下列四种情形:

  (一)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四)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未编码或编码为X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三、禁用区域

  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除外。

  四、处罚措施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佛府〔2021〕1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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