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要求,规范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联网工作,我局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和联网工作的规范>的通知》(粤环函〔2016〕881号)的相关规定,以及两个机动车排放检测新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附件:《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联网工作指南》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