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向佛山市实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的公告
佛山市实强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叁拾万元(300000元)的行政处罚(佛环罚字〔2024〕7号),并于2024年7月9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佛山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5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你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你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5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现我局依法需催告你公司缴纳罚款,但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我局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书内容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佛环催〔2026〕1号《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4日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24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