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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2024年排放源统计公报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12-08 14:23:20 字号: 分享至:

  现将佛山市2024年排放源统计数据公布如下。

  一、统计范围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市级生态环境统计年报调查范围为市辖区内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以及实施污染物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工业源的调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

  农业源调查对象为省级负责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排放源统计工作的部门,其中畜禽养殖业主要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地级市可根据需要填报。

  生活源的调查对象为地市级负责城乡居民生活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第三产业统计工作的部门。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其中,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废水处理厂)、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移动源调查对象为省级负责移动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铺装排放源统计工作的部门以及从事油品储存的企业。

  二、废水排放情况

  废水排放量:全市废水排放总量为106951.14万吨,其中,工业源12746.13万吨,生活源94182.05万吨,集中式治理设施(不含污水处理厂,下同)22.96万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2825.90吨,其中,工业源3868.56吨,生活源18948.96吨,集中式治理设施8.38吨。

  氨氮排放量:全市氨氮排放量为1404.23吨,其中,工业源101.94吨,生活源1302.16吨,集中式治理设施0.13吨。

  总磷排放量:全市总磷排放量为330.55吨,其中,工业源16.78吨,生活源313.75吨,集中式治理设施0.02吨。

  总氮排放量:全市总氮排放量为8911.00吨,其中,工业源1118.52吨,生活源7789.26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22吨。

  2024年,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水设计处理能力361.16万吨/日。

  三、废气排放情况

  工业废气排放量:全市工业废气排放量为4480.62亿立方米。

  二氧化硫排放量: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705.02吨,其中,工业源2412.13吨,生活源292.45吨,集中式治理设施0.44吨。

  氮氧化物排放量:全市氮氧化物排放量为36464.59吨,其中,工业源10737.54吨,生活源531.61吨,移动源25176.63吨,集中式治理设施18.81吨。

  颗粒物排放量:全市颗粒物排放量为4598.95吨,其中,工业源3464.02吨,生活源875.31吨,移动源258.68吨,集中式治理设施0.94吨。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48776.03吨,其中,工业源18945.23吨,生活源11330.06吨,移动源18500.74吨。

  四、工业固体废物情况

  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462.88万吨,综合利用量398.38万吨;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44.60万吨,利用处置量44.86万吨。

  附表:佛山市2024年排放源统计公报数据一览表

  附表

  佛山市2024年排放源统计公报数据一览表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2024年

废水排放量

工业废水排放量

万吨

12746.13

生活污水排放量

万吨

94182.05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不含污水处理厂,下同)废水排放量

万吨

22.96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3868.56

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18948.96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8.38

氨氮排放量

工业源氨氮排放量

101.94

生活源氨氮排放量

1302.16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氨氮排放量

0.13

总磷排放量

工业源总磷排放量

16.78

生活源总磷排放量

313.75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总磷排放量

0.02

总氮排放量

工业源总氮排放量

1118.52

生活源总氮排放量

7789.26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总氮排放量

3.22

工业废气排放量

亿立方米

4480.62

二氧化硫排放量

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

2412.13

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

292.45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二氧化硫排放量

0.44

氮氧化物排放量

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

10737.54

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

531.61

移动源氮氧化物排放量

25176.63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氮氧化物排放量

18.81

颗粒物排放量

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

3464.02

生活源颗粒物排放量

875.31

移动源颗粒物排放量

258.68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颗粒物排放量

0.9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18945.23

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11330.06

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18500.74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万吨

462.88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万吨

398.38

危险废物产生量

万吨

44.60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量

万吨

44.86

  数据统计口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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