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2023年排放源统计公报
现将佛山市2023年排放源统计数据公布如下。
一、统计范围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市级生态环境统计年报调查范围为市辖区内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移动源,以及实施污染物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工业源的调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
农业源调查对象为省级负责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排放源统计工作的部门,其中畜禽养殖业主要包括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五类畜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地级市可根据需要填报。
生活源的调查对象为地市级负责城乡居民生活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第三产业统计工作的部门。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其中,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废水处理厂)、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移动源调查对象为省级负责移动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铺装排放源统计工作的部门以及从事油品储存的企业。
二、废水排放情况
废水排放量:全市废水排放总量为103816.94万吨,其中,工业源12391.46万吨,生活源91396.78万吨,集中式治理设施(不含污水处理厂,下同)28.70万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6751.66吨,其中,工业源3651.14吨,生活源23091.07吨,集中式治理设施9.45吨。
氨氮排放量:全市氨氮排放量为1897.50吨,其中,工业源85.39吨,生活源1812.07吨,集中式治理设施0.04吨。
总磷排放量:全市总磷排放量为359.26吨,其中,工业源19.95吨,生活源339.29吨,集中式治理设施0.02吨。
总氮排放量:全市总氮排放量为9587.12吨,其中,工业源976.90吨,生活源8608.63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59吨。
2023年,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水设计处理能力351.93万吨/日。
三、废气排放情况
工业废气排放量:全市工业废气排放量为4757.61亿立方米。
二氧化硫排放量: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为3211.87吨,其中,工业源2922.32吨,生活源288.62吨,集中式治理设施0.93吨。
氮氧化物排放量:全市氮氧化物排放量为40025.78吨,其中,工业源11456.44吨,生活源573.38吨,移动源27977.28吨,集中式治理设施18.68吨。
颗粒物排放量:全市颗粒物排放量为4979.91吨,其中,工业源3812.11吨,生活源868.25吨,移动源298.93吨,集中式治理设施0.62吨。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49396.47吨,其中,工业源19554.60吨,生活源11113.37吨,移动源18728.50吨。
四、工业固体废物情况
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483.24万吨,综合利用量425.65万吨;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45.03万吨,利用处置量45.52万吨。
附表:佛山市2023年排放源统计公报数据一览表
附表
佛山市2023年排放源统计公报数据一览表
数据统计口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4〕11号)
粤公网安备 440604020024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