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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2022年排放源统计公报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12-12 17:20:13 字号: 分享至:

  现将佛山市2022年排放源统计数据公布如下。

  一、统计范围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号),市级生态环境统计年报调查范围为市辖区内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源、生活源,以及实施污染物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工业源的调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纳入重点调查的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污染物、温室气体产生或排放的工业企业。

  生活源的调查对象为地市级负责城乡居民生活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第三产业统计工作的部门。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调查对象为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厂,其中,污水处理厂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废水处理厂)、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移动源的调查对象为省级负责机动车保有量数据统计工作的部门。

  二、废水排放情况

  废水排放量:全市废水排放总量为78945.64万吨,其中,工业源10974.19万吨,生活源67929.06万吨,集中式治理设施(不含污水处理厂,下同)42.39万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68880.71吨,其中,工业源3757.26吨,生活源65107.40吨,集中式治理设施16.05吨。

  氨氮排放量:全市氨氮排放量为4726.02吨,其中,工业源125.95吨,生活源4599.08吨,集中式治理设施0.99吨。

  总磷排放量:全市总磷排放量为769.96吨,其中,工业源25.35吨,生活源744.58吨,集中式治理设施0.03吨。

  总氮排放量:全市总氮排放量为13564.53吨,其中,工业源973.15吨,生活源12676.63吨,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4.75吨。

  三、废气排放情况

  工业废气排放量:全市工业废气排放量为4328.12亿立方米。

  二氧化硫排放量: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为3101.96吨,其中,工业源2811.21吨,生活源288.84吨,集中式治理设施1.91吨。

  氮氧化物排放量:全市氮氧化物排放量为44048.38吨,其中,工业源11099.72吨,生活源1079.17吨,机动车31821.58吨,集中式治理设施47.91吨。

  颗粒物排放量:全市颗粒物排放量为4922.64吨,其中,工业源3642.74吨,生活源914.62吨,机动车361.45吨,集中式治理设施3.83吨。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44527.02吨,其中,工业源17331.13吨,生活源10730.18吨,机动车16465.71吨。

  四、工业固体废物情况

  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461.85万吨,综合利用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存贮量)407.10万吨;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37.57万吨,综合利用处置量(包括利用处置往年贮存量)38.34万吨。

  附表:佛山市2022年排放源统计公报数据一览表

  附表

佛山市2022年排放源统计公报数据一览表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2022年

废水排放量

工业废水排放量

万吨

10974.19

生活污水排放量

万吨

67929.06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不含污水处理厂,下同)废水排放量

万吨

42.39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3757.26

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65107.40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16.05

氨氮排放量

工业源氨氮排放量

125.95

生活源氨氮排放量

4599.08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氨氮排放量

0.99

总磷排放量

工业源总磷排放量

25.35

生活源总磷排放量

744.58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总磷排放量

0.03

总氮排放量

工业源总氮排放量

973.15

生活源总氮排放量

12676.63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总氮排放量

4.75

工业废气排放量

亿立方米

4328.12

二氧化硫排放量

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

2811.21

生活源二氧化硫排放量

288.8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二氧化硫排放量

1.91

氮氧化物排放量

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

11099.72

生活源氮氧化物排放量

1079.17

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

31821.58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氮氧化物排放量

47.91

颗粒物排放量

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

3642.74

生活源颗粒物排放量

914.62

机动车颗粒物排放量

361.45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颗粒物排放量

3.83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17331.13

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10730.18

机动车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16465.71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万吨

461.85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万吨

407.10

危险废物产生量

万吨

37.57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

万吨

38.34

  注: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21〕18 号):

  1.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气及其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指标仅为工业源重点调查单位统计数据;

  2.生活源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颗粒物排放量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包含工业源非重点调查单位部分;

  3.生活污水排放量及其废水污染物扣除了再生水利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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